專利許可本質上屬于專利使用權的授權,與專利出售相比,雖然可能交易額較小,但是許可人仍保留專利所有權。專利許可往往與專利申請、侵權訴訟等問題緊密聯系在一起,在制定許可策略時需要統籌考慮。
專利申請與專利許可
一、提升價值,增大許可機會
專利權的價值在于達到一定范圍的獨占排他效果?,F實中,很多申請人將自己的一項發明創造申請了一項專利申請后,就不再進行外圍專利的申請。這樣的情況下,競爭對手通過對此項專利的專業分析,往往可以規避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或者開展進一步研發自行申請大量外圍專利進行圍攻,因而不會產生專利許可的需求。
因此在專利申請時就應有專利組合的策略,以增加專利許可的機會。例如,在化學領域,要盡可能從產品、衍生物、生產設備、組合物、用途等各方面開展技術挖掘,申請多項專利。
二、帶來交叉許可的可能
現實中,競爭對手也會擁有一系列專利權,當可能遭遇到競爭對手的侵權起訴時,經常就會出現交叉許可的策略。此時,如果擁有核心專利和外圍專利構成的專利組合,則在競爭談判中會占據很大優勢。
不同許可動機采取不同戰略,關于專利許可,應當關注到許可雙方的利益是不同的,但是必須以一些方式進行調和。只有雙方都對彼此的共同利益有深刻理解,專利許可才會成功。因此應樹立一個觀念:專利許可的目標不僅僅是合理的價格,而是尋求雙贏的平衡。
許可談判前的保密協議
一項專利技術,其實質內容往往不限于專利授權文本記載的范圍,發明人還有很多技術實施資料、技術訣竅、實施注意事項等未公開。這些內容在專利許可談判中往往成為被許可方關注的重點之一。
如果在沒有簽訂保密協議的情況下將技術方案全盤托出,那么可能會出現這種情況:談判進行了幾個月后,參與談判的潛在被許可方已經在生產類似的產品了。這種局面對許可方極為不利。
因此,對于許可方而言,雖然為了促成許可合同簽訂,需要介紹很多技術細節和技術訣竅,但是為了避免出現上述情況,在許可談判之前就應與談判方簽訂專門的保密協議,明確對談判中提及的相關信息進行保密并不得私自使用,規定如果違反保密協議后的相應責任。
許可合同中的授權條款
在許可策略中最基礎的條款之一就是授權條款。對許可方而言,應考慮保留哪些權利或者哪部分技術;而對被許可方而言,應考慮需要哪些權利,避免遺漏而給后續使用帶來麻煩。
在常見的授權事項中,對于專利權的使用方式最易產生隱患。例如對于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以及進口五種方式,如果僅在許可合同中寫明授權“制造”和“使用”,那是否暗含著“銷售”的權利?如果僅寫明“使用”,那是否暗含著“制造”的權利?如果僅寫明“制造、使用、銷售”,是否暗含“進口”的權利?對于這些問題,雙方往往會產生分歧。對此,筆者建議的做法是在合同中寫明“本合同不含任何暗示的權利形式”,一句話可以避免所有的潛在分歧。
關于再許可,也是許可合同人需要明確的事項。如果許可人希望快速擴大產品的市場占有量及其影響力,那么再許可可以起到一定的推廣作用。如果沒有這類需求,那么再許可將會導致專利權人對外專利許可費用的下降,以及專利權產品市場占有量的稀釋?,F實中大量的專利許可合同并不允許再許可,以降低風險。如果專利權人想允許再許可,則應考慮許可方能否從被許可方從再許可方獲得的報酬里分享部分收益。還需考慮,在被許可方違約的情況下,是否由再許可方將專利使用費直接支付給許可方。
關于“委托制造”,也是容易產生歧義的地方。如果理解為這種授權是第三方可以制造專利產品,那么第三方制造上就可以免于侵權指控。因此,對此是否允許,應予以明確。
關于改進發明的成果歸屬
目前技術發展迅速,許可方和被許可方都有可能都專利技術做出改進,因此在專利許可合同中應予以考慮。
首先對于什么是改進,應做出明確界定。改進發生在許可協議實施之后,是任何一方對專利技術的提升。那么,對于不同的專利技術,多大 程度的提升屬于專利法中的“改進”,需要在簽訂許可合同時予以明確。
此外,如果改進是由許可方做出的,那么改進后的技術將影響到現有專利技術的市場占有率,如果沒有事先的約定,則對被許可方帶來消極影響。雖然難以在許可合同簽訂時明確具體的使用費數額,但是將某一方做出改進后的權利歸屬進行明確,無疑降低了以后的糾紛風險。
關注反壟斷等問題處于強勢地位的許可方,可能會在許可合同中加入很多不合理的捆綁條款,對此,做為被許可方應當予以防備和反擊。
綜上所述,在專利許可中做為被許可方要把握好我國有關法律法規,捍衛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