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一份網絡證據的真實性和公開日期的認定以及針對該證據的公證書是否應予考慮,成為案件的爭議焦點之一。對此,筆者將從無效宣告程序中舉證期限的規定和網絡證據公證書的性質等方面進行分析,希望對讀者有所裨益。
1,超期公證不予考慮
在該案中,請求人在提出請求之日起一個月的舉證期限內提交了一份附件16作為現有技術證據主張涉案專利不具備創造性,隨后在舉證期限后提交了兩份公證書附件51和附件55,用以證明附件16的真實性和公開日期,其中,附件16是一份標題為“WLAN security-Status,Problems and Perspective”的文獻復印件,該文獻未載明其獲取來源和公開時間等信息。附件51為(2016)京長安內經證字第22228號公證書,內附操作過程和網頁打印件共3個附件,其中,所附第一個附件載明了在公證現場登錄百度網站,通過在頁面搜索“European Wireless 2002”、從網站“www2.ing.unipi.it”下載得到題為“WLAN security-Status,Problems and Perspective”文章的頁面保全過程;所附第二個附件為公證員輸入網址“www.whoissoft.com”,查詢域名“unipi.it”,獲得該域名的組織名稱“Universita’ di Pisa”的頁面保全過程;所述第三個附件為公證員登錄百度網站輸入 “Universita’ di Pisa”,進入網址“www.unipi.it”的網頁保全過程,該頁面顯示有“Universita’ di Pisa”(比薩大學)、“2016”等信息。請求人主張使用公證書中的多份證據證明附件16的來源以及網站資質、會議性質、公開時間等,可見,公證書除證明附件16真實存在于網絡以外,還意圖證明其發布和管理網站及會議的真實性和權威性等其他事實,這些事實均超出了完善附件16法定形式的范疇,且屬于超期證據,因此,對其不應予以考慮。
2,舉證期限需被重視
隨著互聯網的廣泛應用,網絡證據日益成為無效宣告案件中的重要形式之一。眾所周知,在無效宣告程序中,作為現有技術的證據除判斷其真實性以外,公開時間也是至關重要的一個因素,而網絡證據的真實性和公開時間的認定因其易修改、難留痕的特點而變得相對困難和復雜。對于網絡證據,既不能僅因其易修改、難留痕而一律不予接受,也不能不加分析而一概接受,應當考慮該網絡證據及其發布時間的形成過程、網站資質和信用狀況、經營管理狀況以及網頁發布和維護規則等多種因素,綜合判斷其真實性和公開時間,在以上因素需要證據予以證明時,應當提交相關證據。同時,網絡環境中電子證據存在易滅失的特點,也使得證據的收集與證明相較于其他形式的證據而言困難很多。因此,“公證”成為頗受當事人青睞的保全和固定網絡證據的方式,同時也是對網絡證據法定形式的完善。在無效宣告程序中,網絡證據通常通過將獲取該證據的來源、途徑和方法等以公證書的形式進行保全和固定。因此,公證書有完善網絡證據法定形式的功能,一方面體現于證明在公證之時該證據真實存在于網絡中,另一方面體現于避免在質證認證過程中因證據滅失而發生“無證可查”的情況。除此以外,如果超出舉證期限的公證書及其所附附件證明的事實與原有證據的證明事實相比,實質內容在不斷增加,所證事實超出了原有證據的證明范疇,如試圖通過證明網絡證據的管理網站的資質、運行情況等來證明網絡證據中內容的真實性和公開時間,則實質上已經超出了完善證據法定形式的范疇,相當于另行提出新的證據,不應予以考慮,否則,將對對方當事人造成證據突襲,并且導致請求人怠于履行其舉證責任,造成案件久拖不決。
3,證據保全應當完備
對于易修改、難留痕、易滅失的網絡證據應及時保存或保全,在進行網絡證據的公證保全時,優選下載來源于具有較高公信力和權威性的網站,例如,政府類網站、國際標準化組織網站、公立性學術機構的網站、長期發表報紙或期刊電子出版物的網站、知名商業網站等,以便有助于網絡證據真實性的認定。如果網絡證據的來源不具有權威性或網站公信力較低,則應在提交網絡證據的同時,提交能夠證明該網站資質、信用狀況以及網頁發布及修改規則等的相關證據,這些證據與網絡證據共同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以證明網絡證據的真實性、公開日期以及作為現有技術的相關內容。超期提交的公證書僅在用于完善證據法定形式的情況下才可被考慮,不得借“公證書之形”行“補充證據之實”,因此,構成證據鏈的多份證據均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或補充,否則,當事人將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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